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83號
- 原告
- 林育聖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香
- 被告
-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原告負擔新臺幣玖佰貳拾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要領本件被告駕駛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115年1月20日18時11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因過失自後追撞原告當時所駕駛、在其前方,且為原告所有之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原告修復該車而支出修車費共新台幣(下同)38,260元(含工資12,200元、零件費用26,060元)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賠償14,806元(即工資12,200元,加上上開零件費26,060元折舊後之金額26,06元,合計為14,80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