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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4號

返還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尚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 ○○○○○○○ (伊絲)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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