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尚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 ○○○○○○○ (伊絲)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