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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告
泰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