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鍾享權
- 相對人
- 林志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如已向為准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固有明文。惟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尚未終結者,始足當之。倘強制執行程序自始未存在,法院自無從依聲請而為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為由,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獲准,然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免聲請人之財產因執行而受無法回復之損害,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其執有聲請人簽發之本票,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349號民事裁定准許等節,固有該裁定附卷可查。惟聲請人欲停止執行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並未見聲請人予以陳明,且兩造間迄仍未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業經本院查詢無訛,有本院旗山簡易庭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可稽,則兩造間之強制執行程序既未開啟,徵諸首揭說明,自無停止強制執行可言,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容有誤會,自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