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號
- 原告
-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林園廠
- 代表人
- 郭翃瑞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袁中新
- 訴訟代理人
- 吳政勳
王健州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號
王健州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