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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號

原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林園廠
代表人
郭翃瑞
被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袁中新
訴訟代理人
吳政勳

      王健州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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