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號

原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林園廠
代表人
郭翃瑞
被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袁中新
訴訟代理人
吳政勳

      王健州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