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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鐘讀完全文 8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0號

護照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楊智守劉美香黃三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尤姿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旅居大陸地區近20年,平日協助兒子處理商務並協助照顧孫女,因公司兩忙,無法遵期到庭,迨返台後亦未及時呈報,確有疏失,然因聲請人在大陸工作忙碌,實不堪長期滯留台灣,懇請解除限制出境令,日後必遵期到庭,以利結案。

二、經查:被告前曾於93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於偵查中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之紀錄,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又係因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經本院拘提到案,佐以被告長期在大陸地區工作生活,已經被告陳明,並有被告入出境資料在卷為憑,足見確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被告據以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並非本院審酌是否限制出境、出海之關鍵事由,所為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護照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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