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尤姿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旅居大陸地區近20年,平日協助兒子處理商務並協助照顧孫女,因公司兩忙,無法遵期到庭,迨返台後亦未及時呈報,確有疏失,然因聲請人在大陸工作忙碌,實不堪長期滯留台灣,懇請解除限制出境令,日後必遵期到庭,以利結案。
二、經查:被告前曾於93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於偵查中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之紀錄,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又係因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經本院拘提到案,佐以被告長期在大陸地區工作生活,已經被告陳明,並有被告入出境資料在卷為憑,足見確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被告據以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並非本院審酌是否限制出境、出海之關鍵事由,所為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