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 原告
- 富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豐勝
- 被告
- 高淑慧
黃松宏
龔文雄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詳如卷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3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以105年度易字第78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