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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89號

區域計畫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89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清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清文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清文係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320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明知上開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加以管制,非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在該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行為,竟未經許可,於民國103 年間之某日起,擅自在上開土地上鋪設水泥地面,並興建鐵皮建物、圍牆,作為工廠使用(違規使用面積約1,000 平方公尺),而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嗣經高雄市政府於106 年7 月14日以高市府地用字第10631874900 號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裁處其罰鍰新臺幣6 萬元,並限其應於106 年10月31日前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詎仍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遵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經高雄巿橋頭區公所於106 年11月13日派員前往上開土地會勘,始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林清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06 年2 月7 日高市農務字第10630321400 號函、高雄市橋頭區公所106 年5 月11日高市橋區民字第10630577800 號函暨附之高雄市橋頭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高雄市政府106 年6 月1 日高市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0 號暨附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及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106 年7 月14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631874900號函暨附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及送達證書、高雄市橋頭區公所106 年11月14日高市橋區民字第10631347000 號函暨複勘照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查被告有前揭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之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裁罰並限期命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後,仍未依限恢復,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予以處罰。又被告於104 年間,因違反區域計畫法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9 月1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查,是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論處累犯部分之犯行,即係以同一違法使用土地之方式,使用上開土地而經高雄市政府裁罰,並限其應於103 年11月20日前恢復原狀或作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其仍置之不理,爰經高雄市政府移由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9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該判決於104 年8 月4 日確定,而本案係高雄市政府於前案判決確定後,復於106 年7 月14日限期命被告恢復原狀,因被告屆期未履行,致有再度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之情形,自非屬一事二罰,併此敘明),有該裁判書存卷可參,則被告於前案判決確定後,仍不知警惕,更無視國家公權力之實施,迄今未將上開土地恢復原狀而再度違犯本案,所為自不宜輕縱;復考量被告本案違法使用土地之面積與期間,併違法使用土地之方式對該農牧用地危害之程度,以及違法使用土地獲利之情形,與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淑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8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區域計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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