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 原告
- 鍾佳晶
- 訴訟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 被告
- 長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 訴訟代理人
- 廖永能
- 被告
- 鄭英宏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鄭英宏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9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鄭英宏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9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