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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57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右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557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威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李威德被訴毀棄損壞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威德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訴毀棄損壞罪嫌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其餘被訴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5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