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5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威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李威德被訴毀棄損壞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威德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訴毀棄損壞罪嫌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其餘被訴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