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志遠
- 指定辯護人
-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9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陳志遠犯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二、未扣案即附表所示之本票共捌拾伍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志遠(另以自己名義簽發票據而涉嫌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1 月開始,向錢家兆佯稱因要經營放貸業務缺少資金,以先讓錢家兆扣除如附表票載金額欄所示每張票據金額之2 成金額,作為借款利息之方式,並在各次向錢家兆施用詐術前,在不詳地點,未得如附表發票人欄所示之人同意或授權,分別偽造如附表發票人欄所示之署名各1 枚及指印(枚數詳如附表指印數欄所載),分別持之向錢家兆行使,而使錢家兆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發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交付被告如附表實際交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錢家兆及附表發票人欄所示之人。嗣錢家兆追討款項,陳志遠無力償還,始悉受騙。
二、案經錢家兆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所引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公訴人、被告陳志遠、辯護人就上開傳聞證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同意具證據能力(見院卷第125頁、第235頁),而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
二、至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陳志遠固不否認詐欺告訴人錢家兆並有偽造附表所示之票據,惟辯稱:附表所示之票據,是一天簽發全部附表所示之本票,再一次交給告訴人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之利益辯稱:應論以概括之一行為等語。經查:
(一)被告以佯稱要放貸缺乏資金之詐術,但實際上是償還自己之債務、另偽造附表所示之本票並交付告訴人用以擔保乙情,業具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自白(見他卷第175 頁至第180頁、第239頁至第240頁、第270頁至第271 頁、院卷第69頁、第122頁、第259頁),核與告訴人即證人錢家兆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第178 頁至第179頁、第236頁至第237頁、第242頁至第243 頁),並有偽造本票照片12張、告訴人整理偽造本票之表格1 份(見他卷第207頁至第229頁、第245頁至第260頁),是就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部分,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本案之爭點應為附表所示之本票,被告究竟是分次交付或是一次交付:
1、被告供述前後不一:
⑴被告於108年3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係如下供稱(見他卷第177頁):
同的時間寫的?被告答:是在不同的時間寫的。
被告答:是的,每借1次錢,我就提出1張。
被告答:是的。
⑵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始開始辯稱:這些票是同一天開出來,交給告訴人等語(見院卷第69頁);對於偵查中之供述沒有意見,我的意思是當天全部寫1 份,我的不同時間是指本票上是不同時間,是自己的票才是當天開給他,被起訴的票是一次寫的等語(見院卷第123頁至第124頁),前後已有不同,非可輕易相信。
⑶而觀之檢察官之問題,應屬清楚明瞭,且有區分以他人名義的、或是以被告名義的本票,被告應無誤認之可能。本院考量被告係一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應可明瞭檢察官之問題,況被告亦對於偵查中之供述,表示沒有意見等語,顯見應無檢察官誘導或其他不正訊問之情況,自屬任意性自白,被告於本院始為不同之供述,已有可疑。
2、再者被告以放貸為名向告訴人詐得款項,經告訴人歷次證述指證明確(見他卷第153頁、第268頁、院卷第239 頁),被告亦不否認。而在佯稱要放貸之詐術施行下,偽造本票之「交付」自屬取信告訴人之重點,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是借貸,他拿一張本票,我才會借給他,怎麼可能拿一疊本票給我等語(見院卷第239 頁),應符合常情,況告訴人亦證稱:被告是做保全,是兼職的,生活很苦,為了同事車禍跟我借3萬元等語(見他卷第153頁),足見告訴人已了解被告生活不豐,信用有限,若如被告所述,是一次交付全部的本票,此時票載金額已達135 萬5000 元,且時間已逾1年有餘,加上被告以自己名義簽發之票據,金額另有141萬,則告訴人在沒有見到他人擔保之票據下,是否會一直借出金錢,確有可疑。
3、綜上所述,被告於偵查中在檢察官明確問題下之回答,較為可信,其餘於本院之辯詞則為臨訟推罪之詞,不可採信。而告訴人歷次之證述尚屬一致,亦符合常情,並有被告偵查中之供述相互佐證,應屬可採。
(三)本案各罪不構成接續犯之說明: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3號判決參照),辯護人雖認被告並非另行起意,而是一個概括之犯意,惟附表發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除某些日期係重疊外,其餘犯罪時間顯有間隔,偽造之署名亦屬不同,應係缺錢花用,而又另行起意再次施用詐術及偽造有價證券,顯難認係屬概括犯意而論以接續犯。
(四)另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係供稱與不知名的友人共同偽造附表所示之本票,惟其始終無法提出相關資料供檢察官、本院參酌,是此部分亦難可採,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01條雖經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108年12月27日施行。惟因上開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另第1項末段「3年以上、10年以下」修正為「3年以上10 年以下」。則適用法律之結果並無任何差異,是應逕予適用上開條文現行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二)又按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如果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但如行使該偽造之有價證券,係供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已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始應再論以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416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係佯稱要經營放貸業務,而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並各自交付附表所示之偽造之本票以供擔保,自應另論詐欺罪
(三)而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要保護之法益是經濟交易中財產權利證書之安全性及可靠性,是縱使被告偽造附表所示之本票,並無證據顯示確有此些發票人,但此些本票皆已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已屬合法之本票,若交付或流通,仍會妨礙經濟交易活動之安全及可靠性,自應為本罪法益所涵蓋,先予說明。核被告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在附表所示之本票,偽造附表發票人欄、指印數欄所示之署名、指印,乃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一部,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罪數:
1、被告於附表編號1、2間,24、25間,54、55間,59、60間,63、64間,65、66、67間,68、69、70間,71、72間,
73、74間,75、76、77間,78、79、80間,81、82間,83、84間各係於同一期日內簽發本票,但簽發之票據名義人不同,此屬基於一次決意,以一行為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本票,侵害數個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公訴意旨認屬接續犯,尚有誤會。
2、而被告各次施行詐術時,並交付偽造之有價證券,犯行間具單一目的,且犯罪行為有局部重疊之情形,應認各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同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與一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3、而附表編號1至85 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罪(1、2間,24、25間,54、55間,59、60間,63、64間,65、66、67間,68、69、70間,71、72間,73、74間,75、76、77間,78、
79、80間,81、82間,83、84間是各論1 罪),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累犯: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102年9月3 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交簡字第3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2日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其非無謀生能力,自當發揮所長,尋找正當工作 以維生計,卻再犯本件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另參被告前亦有偽造文書、詐欺之前科,足見實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有任何改善,非能矯正其嚴重之行為偏差,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亦無法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156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獲取金錢,反以詐術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方式欺騙告訴人,金額達108萬4,000元,手段實不足取,應予非難;再參被告雖坦承大部分犯行,但與始終坦承毫無辯解之被告亦有不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很多錢都是向朋友借的,因為此事連母親的手術費都湊不出來,女兒也要半工半讀等語(見院卷第247 頁),足見造成告訴人財產上莫大之損害;並衡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實際上僅交付給告訴人,流通非廣、以及金額等情,末衡被告目前無業亦無收入,照顧父親,前有多次前科(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素行非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本院並非量處最低刑度,是無刑法第59條酌減之適用,且本案亦無任何情輕法重之情狀,併此敘明。
(七)沒收:
1、偽造之有價證券部分: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是行為人因犯罪所生之偽造本票,依刑法第205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乃刑法第38 條第2項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查未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85 所示之本票,因屬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而本票85張已宣告沒收,則附表發票人、指印數欄所示之署名及指印,即無庸另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予以重複宣告沒收。
2、犯罪所得: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實際取得金額應為附表票載金額欄所示之8 成,此經告訴人證稱:被告是拿到先扣完利息的錢等語(見他卷第177頁、269頁),被告亦無意見(見他卷第270 頁院卷第126頁),是就未扣案之108萬4,000 元,自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雖辯稱有還一部分利息,惟此應屬犯罪成本,蓋其要以取信於告訴人,是於宣告沒收時並無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梁詠鈞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郡欣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時間 │發票人│票據號碼│票載金額(│實際取得金│指印數│罪名與宣告刑 │ │ │ │ │ │新臺幣) │額(新臺幣│ │ │ │ │ │ │ │ │) │ │ │ ├──┼──────┼───┼────┼─────┼─────┼───┼───────┤ │1 │104年11月2日│賴江明│599853 │3萬元 │2萬4,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伍月。 │ ├──┼──────┼───┼────┼─────┼─────┼───┤ │ │2 │104年11月2日│李家和│479934 │2萬元 │1萬6,000元│3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4年11月4日│李治海│479935 │1萬元 │8,000元 │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4 │104年11月9日│賴江明│479936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5 │104年11月12 │黃甘江│479937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日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6 │104年11月17 │何宗海│592043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日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7 │104年11月23 │張小明│592107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日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8 │104年12月1日│陳嘉明│592108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9 │104年12月17 │李文山│592044 │1萬5,000元│1萬2,000元│4 │陳志遠犯偽造有│ │ │日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10 │104年12月24 │李佳樺│592103 │2萬元 │1萬6,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日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貳月。 │ ├──┼──────┼───┼────┼─────┼─────┼───┼───────┤ │11 │104年12月25 │宋明達│592106 │2萬元 │1萬6,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日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貳月。 │ ├──┼──────┼───┼────┼─────┼─────┼───┼───────┤ │12 │105年1月7日 │洪明宗│599852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13 │105年1月9日 │鄭清源│592026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14 │105年1月12日│吳國華│592031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15 │105年1月27日│蔡木隆│599864 │1萬元 │8,000元 │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16 │105年1月28日│王大宗│597921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17 │105年2月4日 │楊明宗│592118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18 │105年2月7日 │張國勝│599859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19 │105年2月8日 │陳偉明│599871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20 │105年2月9日 │黃世琳│592027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21 │105年2月19日│吳維仁│592046 │2萬元 │1萬6,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貳月。 │ ├──┼──────┼───┼────┼─────┼─────┼───┼───────┤ │22 │105年2月23日│塗豐強│592105 │2萬元 │1萬6,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貳月。 │ ├──┼──────┼───┼────┼─────┼─────┼───┼───────┤ │23 │105年2月24日│何百銘│597910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24 │105年2月26日│林宏銘│592123 │1萬元 │8,000元 │2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年貳月。 │ │25 │105年2月26日│洪智明│597919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105年2月27日│李大維│597920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27 │105年3月5日 │張志明│599865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28 │105年3月6日 │何德明│592124 │3萬元 │2萬4,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參月。 │ ├──┼──────┼───┼────┼─────┼─────┼───┼───────┤ │29 │105年3月16日│馮雲明│592040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30 │105年3月17日│郭達明│592111 │2萬元 │1萬6,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貳月。 │ ├──┼──────┼───┼────┼─────┼─────┼───┼───────┤ │31 │105年3月18日│曾明川│592114 │2萬元 │1萬6,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貳月。 │ ├──┼──────┼───┼────┼─────┼─────┼───┼───────┤ │32 │105年3月21日│陳偉明│592104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33 │105年4月2日 │何嘉明│599861 │2萬元 │1萬6,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貳月。 │ ├──┼──────┼───┼────┼─────┼─────┼───┼───────┤ │34 │105年4月4日 │朱志明│599855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35 │105年4月7日 │王大海│599860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36 │105年4月8日 │陳齊明│599875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37 │105年4月9日 │曾千偉│592029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38 │105年4月12日│范建達│599857 │1萬元 │8,000元 │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39 │105年4月14日│陳文富│592038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40 │105年4月26日│吳天住│597918 │1萬5,000元│1萬2,000元│4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41 │105年5月6日 │陳明江│592116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42 │105年5月9日 │沈志輝│592030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43 │105年5月16日│陳瑞明│592042 │1萬元 │8,000元 │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44 │105年5月21日│王大偉│597904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45 │105年5月22日│張世明│597908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46 │105年5月23日│李家宗│597905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47 │105年5月25日│廖川雄│597917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48 │105年6月7日 │何瑞七│599862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49 │105年6月12日│丁明生│592033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50 │105年6月16日│葉秀真│592041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51 │105年6月19日│陳文賓│592049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52 │105年6月25日│楊明江│597915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53 │105年6月30日│陳江海│495279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54 │105年7月15日│洪智明│592050 │1萬元 │8,000元 │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年貳月。 │ │55 │105年7月15日│賴江明│765502 │1萬5,000元│1萬2,000元│4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105年7月18日│黃光雄│592045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57 │105年7月22日│楊佳仁│597909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58 │105年7月25日│賴達明│597916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59 │105年7月26日│楊宗家│599872 │2萬元 │1萬6,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年參月。 │ │60 │105年7月26日│王大宗│765503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105年8月2日 │李治家│592119 │2萬元 │1萬6,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貳月。 │ ├──┼──────┼───┼────┼─────┼─────┼───┼───────┤ │62 │105年8月12日│李德勝│592036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63 │105年8月24日│吳川│597913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年參月。 │ │64 │105年8月24日│林宏銘│597914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105年9月26日│李小維│599867 │1萬元 │8,000元 │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年參月。 │ │66 │105年9月26日│何百銘│599858 │1萬元 │8,000元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105年9月26日│劉展銘│768539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105年10月18 │林國欽│592115 │1萬元 │8,000元 │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日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年參月。 │ │69 │105年10月18 │廖川雄│592125 │1萬元 │8,000元 │3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70 │105年10月18 │吳明海│768536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71 │105年10月24 │楊明宗│768538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日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年參月。 │ │72 │105年10月24 │劉天明│768537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73 │105年11月1日│陳達仁│765521 │3萬元 │2萬4,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肆月。 │ ├──┼──────┼───┼────┼─────┼─────┼───┤ │ │74 │105年11月1日│吳建仁│765522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105年11月2日│陳明章│599866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年伍月。 │ │76 │105年11月2日│吳天生│592032 │2萬元 │1萬6,000元│3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105年11月2日│李家江│479933 │2萬元 │1萬6,000元│3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105年11月7日│劉裕展│765524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年肆月。 │ │79 │105年11月7日│王大海│765525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105年11月7日│洪智明│768526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105年11月18 │黃世和│592028 │2萬元 │1萬6,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日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年肆月。 │ │82 │105年11月18 │吳嘉明│592035 │2萬元 │1萬6,000元│3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105年11月28 │陳江海│599870 │2萬元 │1萬6,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日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肆月。 │ ├──┼──────┼───┼────┼─────┼─────┼───┤ │ │84 │105年11月28 │黃世和│768544 │2萬5,000元│2萬元 │3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85 │105年11月29 │洪文勝│768545 │1萬5,000元│1萬2,000元│3 │陳志遠犯偽造有│ │ │日 │ │ │ │ │ │價證券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年壹月。 │ ├──┴──────┴───┴────┼─────┼─────┼───┼───────┤ │合計 │135萬5,000│108萬4,000│257枚 │ │ │ │元 │元 │ │ │ │ │ │ │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券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