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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彭志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佘國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佘國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佘國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狀1 紙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43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等情,亦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針對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0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 年+5月=5年5 月)。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皆為108 年6 月至同年7 月間所犯,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類似,此部分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之比例原則,另考量刑罰之目的既重在矯正受刑人之法治觀念及反社會性,並期能藉由刑罰之手段促使其再社會化,避免再犯,且刑罰對於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尚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已足以評價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各罪之不法性。再衡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0之罪與附表其餘9 罪犯罪類型不同,犯罪時間則相距不遠,兼衡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時間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3 │108年7月4 │本院108年 │109年4月9 │同左      │109年6月5 │編號1至9所│
│  │級毒品罪│年8月     │日        │度訴字第  │日        │          │日        │示之罪經本│
│  │        │          │          │437號     │          │          │          │院以108年 │
│  │        │          │          │          │          │          │          │度訴字第  │
├─┼────┼─────┼─────┼─────┼─────┼─────┼─────┤437號判決 │
│2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3 │108年7月5 │本院108年 │109年4月9 │同左      │109年6月5 │定應執行有│
│  │級毒品罪│年7月     │日        │度訴字第  │日        │          │日        │期徒刑5年 │
│  │        │          │          │43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3 │108年7月13│本院108年 │109年4月9 │同左      │109年6月5 │          │
│  │級毒品罪│年7月     │日        │度訴字第  │日        │          │日        │          │
│  │        │          │          │43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3 │108年7月6 │本院108年 │109年4月9 │同左      │109年6月5 │          │
│  │級毒品罪│年7月     │日        │度訴字第  │日        │          │日        │          │
│  │        │          │          │437號     │          │          │          │          │
│  │        │          │          │          │          │          │          │          │
├─┼────┼─────┼─────┼─────┼─────┼─────┼─────┤          │
│5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3 │108年7月9 │本院108年 │109年4月9 │同左      │109年6月5 │          │
│  │級毒品罪│年7月     │日        │度訴字第  │日        │          │日        │          │
│  │        │          │          │437號     │          │          │          │          │
├─┼────┼─────┼─────┼─────┼─────┼─────┼─────┤          │
│6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3 │108年7月13│本院108年 │109年4月9 │同左      │109年6月5 │          │
│  │級毒品罪│年7月     │日        │度訴字第  │日        │          │日        │          │
│  │        │          │          │437號     │          │          │          │          │
├─┼────┼─────┼─────┼─────┼─────┼─────┼─────┤          │
│7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3 │108年6月20│本院108年 │109年4月9 │同左      │109年6月5 │          │
│  │級毒品罪│年8月     │日        │度訴字第  │日        │          │日        │          │
│  │        │          │          │437號     │          │          │          │          │
├─┼────┼─────┼─────┼─────┼─────┼─────┼─────┤          │
│8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3 │108年7月1 │本院108年 │109年4月9 │同左      │109年6月5 │          │
│  │級毒品罪│年7月     │日        │度訴字第  │日        │          │日        │          │
│  │        │          │          │437號     │          │          │          │          │
│  │        │          │          │          │          │          │          │          │
├─┼────┼─────┼─────┼─────┼─────┼─────┼─────┤          │
│9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3 │108年7月13│本院108年 │109年4月9 │同左      │109年6月5 │          │
│  │級毒品罪│年7月     │日        │度訴字第  │日        │          │日        │          │
│  │        │          │          │437號     │          │          │          │          │
├─┼────┼─────┼─────┼─────┼─────┼─────┼─────┼─────┤
│10│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 │108年7月25│本院108年 │109年4月9 │同左      │109年6月5 │略        │
│  │級毒品罪│月,如易科│日        │度訴字第  │日        │          │日        │          │
│  │        │罰金,以新│          │437號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7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