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65號
- 聲請人
- 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蕭健仁
- 告訴代理人
- 黃柏彥律師
- 告訴代理人
- 鍾薰嫻律師
- 告訴代理人
- 萊梅玲
- 相對人
- 陳志銘律師
陳逸軒律師
許駿彥律師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9 年度智訴字第3 號、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9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志銘律師、陳逸軒律師、許駿彥律師、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就本院109 年度智訴字第3 號刑事案件及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9 號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 年度智訴字第3 號刑事訴訟及本院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9 號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孫漢寶、盧姮均、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現由法院審理在案,因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涉及聲請人即告訴人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營業秘密,若經開示與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或供訴訟進行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告訴人事業活動之虞,乃就附表所示各訴訟資料若經開示或供訴訟外之目的使用,對告訴人營業將生鉅大危害之事由逐一釋明之,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命被告盧姮均之選任辯護人即相對人陳志銘律師、陳逸軒律師、許駿彥律師,及被告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之選任辯護人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就本案109 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及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9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109 年度智訴字第3 號刑事訴訟及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9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時,並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陳志銘律師、陳逸軒律師、許駿彥律師,及相對人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分別為被告盧姮均、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109 年度智訴字第3 號刑事案件及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9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選任之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此有其等之委任狀在卷可佐。又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業經告訴人具狀逐一釋明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 條營業秘密之理由,及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告訴人基於該等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之原因,而上開相對人亦均具狀對告訴人祕密保持命令之聲請表示同意。是告訴人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第30條規定,命上開相對人就本案刑事訴訟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卷宗內如附表所示卷宗內之資料,不得為實施上開刑事訴訟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另按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3 項、第3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第3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資料名稱 │卷頁出處 │ ├──┼───────────┼───────────┤ │1 │告證43、44 │107年度偵字第7816號卷2│ │ │ │第141至147頁 │ ├──┼───────────┼───────────┤ │2 │告訴人提供予證人周玉崇│107年度偵字第7816號卷2│ │ │之參考資料 │第111至121頁 │ ├──┼───────────┼───────────┤ │3 │告證1 │105年度他字第1509號卷1│ │ │ │第13至44頁 │ ├──┼───────────┼───────────┤ │4 │告證5 │105年度他字第1509號卷1│ │ │ │第67至219頁 │ ├──┼───────────┼───────────┤ │5 │訊問筆錄提示資料 │105年度他字第1509號卷3│ │ │ │第49至51、第157至166頁│ │ │ │、171至173頁 │ ├──┼───────────┼───────────┤ │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至5 │105年度他字第1509號卷4│ │ │所示5 份投影片 │第133至180頁 │ ├──┼───────────┼───────────┤ │7 │補證1 │105年度他字第1509號卷5│ │ │ │全卷 │ ├──┼───────────┼───────────┤ │8 │補證4 │105年度他字第1509號卷8│ │ │ │第3至21頁 │ │ │ │ │ ├──┼───────────┼───────────┤ │ │ │105年度他字第1509號卷8│ │9 │補證6 │第205至214頁 │ │ │ │ │ │ │ │ │ ├──┼───────────┼───────────┤ │10 │補證7、8、9 │105年度他字第1509號卷8│ │ │ │第215至317頁 │ ├──┼───────────┼───────────┤ │11 │訊問筆錄提示資料 │調查局卷1第51至74、95 │ │ │ │至118、175至198頁 │ ├──┼───────────┼───────────┤ │12 │告證1 │調查局卷2-1第5至23頁 │ ├──┼───────────┼───────────┤ │13 │補證4 │調查局卷2-2第293至311 │ │ │ │頁 │ ├──┼───────────┼───────────┤ │ │ │調查局卷2-2第313至322 │ │14 │補證6 │頁 │ │ │ │ │ ├──┼───────────┼───────────┤ │15 │補證7、8、9 │調查局卷2-2第323至376 │ │ │ │頁 │ ├──┼───────────┼───────────┤ │1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至5 │調查局卷3-1第217至226 │ │ │所示5 份投影片 │頁 │ ├──┼───────────┼───────────┤ │1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至5 │調查局卷3-2第227至262 │ │ │所示5 份投影片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