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9號
- 原告
- 黃梅
- 被告
- 朱家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梅對被告朱家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89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查原告黃梅對被告朱家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