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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永村黃逸寧黃志皓

原告
陳恩愛
原告
劉秀惠
原告
林靖芳
原告
林靖文
原告
林靖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慈律師
被告
王煌榮
被告
緬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福祥
被告
同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曾金花
被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火坤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煌榮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陳恩愛等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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