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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典樺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賢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賢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賢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司法院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正本或檢索資料在卷可稽(見執聲卷);其中附表編號1至6、11至15、2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紙(見112年度執聲字第1050號卷內)附卷可考,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3年9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5、7至10、11至12、14至15、18至19、21至23、24至27所示之罪分別曾經定刑所形成之內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9月),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除編號6以外之罪均為竊盜罪,其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罪質均相同,然各次犯行之被害人各異,暨附表編號1至12、14至16、18至19、24至26之犯行集中於民國110年12月、000年0月間;附表編號13、17、20至23、27犯行集中於000年0月間而屬密接,並慮及受刑人於訊問時陳稱:希望從輕量刑等語之情形,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至6、11至15、20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加重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72號 111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72號 111年7月12日 2 加重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4日     3 加重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8日     4 加重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14日     5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20日     6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73號 111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73號 111年7月21日 7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2月7日 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111年7月14日 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111年9月6日 8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10年12月21日     9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2月27日     10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2月27日     11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13日     12 加重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13日     13 加重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9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441號 111年12月28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441號 112年1月31日 14 加重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052號 112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052號 112年3月15日 15 加重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14日     16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2月20日     17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1年5月9日 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83號 111年12月29日 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83號 112年3月28日 18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3號 112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3號 112年5月17日 19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2月19日     20 加重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日     21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1年5月7日     22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1年5月5日     23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5月5日     24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2月9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1號 112年6月27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1號 112年8月1日 25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2月9日     26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2月9日     27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5月9日     備註: ⑴編號1至5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⑵編號7至10、11至12曾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27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7月確定。 ⑶編號14至15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0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⑷編號18至19、21至23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⑸編號24至27曾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2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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