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彥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罰金刑部分(僅指附表編號1至3、5至7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數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5-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之罪,罰金刑部分,經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3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上開裁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即不得重於前開裁定、判決分別針對附表編號1-4及編號5-7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月+4月=8月);罰金刑部分亦不得重於前開判決各針對附表編號1-3、5-7所定應執行罰金刑之總和(35,000元+20,000元=55,000元)。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各罪其犯罪手法與侵害法益之相似程度(其中附表編號1-3、5-7所示之罪更係源自被告所綁定之同一幣託帳戶,關聯性甚高),再考量被告上開所犯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兼衡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針對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以及附表編號1-3、5-7所示各罪罰金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9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1號 112年5月29日 同左 112年7月10日 2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幫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57號 112年6月5日 同左 112年7月20日 5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7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02號 112年8月29日 同左 112年10月12日 6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