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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奕華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家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家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家興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3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616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針對附表編號2至4各罪、編號5至6各罪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之總和(60日+40日+30日),並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120日之上限。

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之罪均為妨害公務罪章之罪、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部分相同,彼此間及如附表編號1之罪罪質則有不同。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之案情均屬單純,考量定應執行刑之內部及外部界限後,本件聲請可資裁量刑度之幅度亦有限,是認顯無再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違反保護令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4月1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56號 112年6月14日 同左 112年7月25日 2 侮辱公務員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22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1號 112年6月6日 同左 112年8月10日 3 侮辱公務員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21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1號 112年6月6日 同左 112年8月10日 4 妨害公務執行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21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1號 112年6月6日 同左 112年8月10日 5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7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16號 112年6月12日 同左 112年8月10日 6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16號 112年6月12日 同左 112年8月1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7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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