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奕華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崑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崑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崑源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數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針對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4月+10月=3年2月)。

㈢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類型與侵害法益均相類,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兼衡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潘崑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9年11月12日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36號等 臺南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 111年2月10日 臺南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 111年3月2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日) 否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49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3月31日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36號等 臺南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 111年2月10日 臺南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 111年3月2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日) 否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49號 3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4月04日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36號等 臺南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 111年2月10日 臺南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 111年3月2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日) 否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49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4月05日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36號等 臺南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 111年2月10日 臺南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 111年3月2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日) 否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49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8月06日~110年8月07日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36號等 臺南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 111年2月10日 臺南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 111年3月2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日) 否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49號 6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6月06日 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 橋頭地院 111年度審易字第799號 111年12月12日 橋頭地院 111年度審易字799號 112年1月10號 否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6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