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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狄建洪舒芸林于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強生

義務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幫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後,應補充「未遂」。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論罪科刑㈠已敘明被告鍾強生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惟原判決主文欄漏載「未遂」罪名,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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