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強生
義務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幫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後,應補充「未遂」。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論罪科刑㈠已敘明被告鍾強生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惟原判決主文欄漏載「未遂」罪名,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