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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彭志崴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祺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祺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罰金刑部分(僅指附表編號2至5、9至17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祺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數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5、9-1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8、18、19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罰金刑部分,編號2-5、16-17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784號判決及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18號判決,各定應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編號2-5、6-7、16-17、18-19之罪,則各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784號判決、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6判決及111年度訴字第418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4月、4月、3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分別針對附表2-5、6-7、16-17、18-19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1年4月+4月+3月+6月+3月*共5罪+4月*共2罪+5月=5年9月);罰金刑部分亦不得重於前開判決各針對附表編號2-5、16-17所定應執行之罰金刑加計其餘各罪經宣告罰金刑之總和(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共6罪+20,000元=115,000元)。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9所示各罪均為一般洗錢或詐欺取財之犯罪,侵害法益相似,其中附表編號2-14、16-19所示之罪更係與相同之共犯所為,關聯性甚高,犯罪時間亦相近,犯罪手法雷同,此部分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之比例原則。另考量刑罰之目的既重在矯正受刑人之法治觀念及反社會性,並期能藉由刑罰之手段促使其再社會化,避免再犯,且刑罰對於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尚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已足以評價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19所示各罪之不法性。再考量上開各罪與編號1所示之罪雖係於同月所犯,然係迥異之犯罪類型,互無關聯,兼衡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受刑人具狀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針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9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以及附表編號2-5、9-17所示各罪罰金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1年5月31日 同左 111年6月28日 2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84號 111年10月19日 同左 111年11月22日 3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9月28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6號 111年12月23日 同左 112年1月30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112年4月27日 同左 112年6月1日 9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3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原,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至110年9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13號 112年11月2日 同左 112年12月20日 16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8號 113年1月16日 同左 113年2月16日 17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0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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