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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狄建陳姿樺洪舒芸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清木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114年度簡字第59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4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8月25日14時35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9時25分宣判,然高雄市該日因受豪雨影響而停止上班,致本院無從於原定期日進行宣判,故依上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洪舒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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