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清木
- 選任辯護人
- 陳永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114年度簡字第59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4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8月25日14時35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9時25分宣判,然高雄市該日因受豪雨影響而停止上班,致本院無從於原定期日進行宣判,故依上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