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立亭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國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國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國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屬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暨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逾期未回覆,有本院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等 稅捐稽徵法等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月(共3罪) ②有期徒刑2月(共4罪) 以上7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2月(共10罪) ②有期徒刑3月(共2罪) ③有期徒刑4月 ④有期徒刑5月 以上14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3年11月至107年10月 100年11月至103年12月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1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85、111年度偵緝字第986號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10號 111年度訴字第362號、112年度訴字第72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1月30日 113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10號 111年度訴字第362號、112年度訴字第72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2月8日 114年1月7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