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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42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瑾雯蔡凌宇林昱志

聲請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被告
陳旻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32號),經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旻賢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巷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全案已審結並定期宣判,被告希望能先返家安頓好家人,待案件確定後早日執行,請准被告以限制住居來替代羈押處分等語,爰聲請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以辯護人身分為被告陳旻賢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程序於法即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次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判決有罪確定後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6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羈押中之被告,其原先羈押原因之存在與否、有無新發生之羈押事由、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本即應由受訴法院隨個案偵查、審判各階段進行之情形,隨時予以調查考量,俾為適當之處理,以達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並兼顧維護被告權益之目的(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按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被告於刑事程序中始終在場,惟羈押屬嚴重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亦屬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強制處分,僅干預程度較羈押輕微,是強制處分之手段自應合於比例原則之要求,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即明。亦即,在達到同等有效之手段中,應選擇干預基本權利最小者為之,倘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已足以達成適合且必要之目的時,在欠缺羈押必要性之情況下,自應採行此方式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陳旻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提起公訴,後由本院於113年10月9日發布通緝,而於115年4月15日緝獲之,經本院於同日依法踐行訊問程序後,被告就販賣毒品部分否認有販賣意圖,就另案擔任詐欺車手犯行部分,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其涉犯上開二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4個院檢通緝,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裁定自115年4月15日起予以羈押。復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於115年7月9日經本院裁定被告自115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本案於115年7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9月9日宣示判決,有本院審判程序筆錄及報到案存卷可查。被告前經傳拘不到,經本院發布通緝後方緝獲,是本案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然考量被告就檢察官變更後之法條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均坦承犯行,且本案已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業如前述,佐以被告已陳報其最新住所,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亦表示無意見等語(聲卷第20頁檢察官於本院審判程序所述),本院衡酌上情及本案犯罪情節,認被告若以限制住居之方式,應足以擔保本件訴追、執行之程序,本案應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又因本案尚未判決及執行完畢,為確保日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對被告為限制住居之必要,俾約束其行動並掌握其去向,以取代羈押手段之保全方法,爰限制其住居地址於高雄市○○區○○路0巷0號。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蔡凌宇

               法 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04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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