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1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文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李文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交易字第14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被告李文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