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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14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億芳蔡旻穎許欣如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文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李文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4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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