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金蓉
- 指定辯護人
- 陳品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8月25日14時35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9時25分宣判,然高雄市該日因受豪雨影響而停止上班,致本院無從於原定期日進行宣判,故依上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