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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

上訴人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原泰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上訴人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 ○ ○           號5 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金發」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金發;上訴人即被告九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淳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82號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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