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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號

原告
垣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珠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竹山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龔盈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