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16號
- 原告
- 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忠和
原告與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8,8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16號
原告與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8,8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