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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8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8號

原告
天正國際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玉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芸欣律師
被告
李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88號所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所查封灣內加油站之加油機6部及儲油槽1個,應予撤銷。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暫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8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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