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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05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05號

聲請人
林惠容
相對人
尹特力生化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勝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爰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34 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0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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