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59號原 告 大高雄油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耿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殷長亮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