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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60號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60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群游泳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6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6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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