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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
力量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羅睿明
債務人
債務人
陳子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