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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雖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然僅記載其現存財產土地一筆價值新臺幣(下同)119,531,956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資料,與一般公司行號應有現金、存款、應收帳款、應負款項或機器設備等財產之常情相違,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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