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雖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然僅記載其現存財產土地一筆價值新臺幣(下同)119,531,956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資料,與一般公司行號應有現金、存款、應收帳款、應負款項或機器設備等財產之常情相違,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