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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7號

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告
陳吳玉秋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告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志忠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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