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 原告
- 李金城
- 原告
-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土火
- 原告
-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金治
- 原告
-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剛誠
- 原告
- 威廉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成廉
- 原告
-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傑立
- 原告
-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陸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大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姝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