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0號
- 原告
- 王大進
- 被告
- 李金城
- 被告
-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土火
- 被告
-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金治
- 被告
-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陸民
- 被告
- 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成亷
- 被告
-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傑立
- 被告
-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剛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7月1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