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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

債權人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行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倘已解散,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