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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債權人
文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獲利均分之約定條款,或貴公司出資比例。

二、請提出自民國106年4月至107年11月損益報告表。

三、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