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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告
王大進
被告
李金城
被告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被告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被告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民
被告
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亷
被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被告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剛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7月1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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