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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告
炫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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