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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鄭國勳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國勳 被   告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被   告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被   告 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被   告 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 樓、2 樓建物(範圍如起訴狀附件一租賃契約所示)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7,600 元(即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另第2 項請求被告應將公司設立登記地址從上開建物遷出,係為完成遷讓房屋之目的,故不併算其價額;至第3 項及第4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亦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67,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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