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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告
延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玉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被告
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麗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廷尚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延尚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