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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告
蔡松榆
被告
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8年6月13日寄存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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