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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請人
宏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澤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捷安達│宏庫貿│合作金庫│5757-705│21,106元 │109年4月30日 │QQ0209039 ││ │科技有│易有限│商業銀行│-021688 │ │ │ ││ │限公司│公司 │美濃分行│ │ │ │ ││ │張吉安│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