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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請人
凱利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典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
    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之系爭支票遺失等語,
    已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主張其
    為系爭支票之受款人,即為票據權利人,又系爭支票經本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月內,
    聲請人於109 年6 月20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
    於本院網站,本院已於同年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
    ,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13頁),並據本
    院調閱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9 年10月23日屆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20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
│ 1  │明漢有│凱利迪│台灣銀行│119031034649│ 10,724元 │ 109年6月10日 │AN-2805123│
│    │限公司│實業有│博愛分行│            │          │              │          │
│    │李秀英│限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