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凱利迪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典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
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之系爭支票遺失等語,
已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主張其
為系爭支票之受款人,即為票據權利人,又系爭支票經本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月內,
聲請人於109 年6 月20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
於本院網站,本院已於同年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
,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13頁),並據本
院調閱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9 年10月23日屆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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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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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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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漢有│凱利迪│台灣銀行│119031034649│ 10,724元 │ 109年6月10日 │AN-2805123│
│ │限公司│實業有│博愛分行│ │ │ │ │
│ │李秀英│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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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