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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09號

異議人
李昕瑾
異議人
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侑宸

異議人因債權人周駿宏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

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0 年11月1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10年12月9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0 年12月7 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0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