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48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劉建利劉建利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宋榮一
原告
林梅英
原告
前列宋榮一、林梅英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宋榮一、林梅英共同
複代理人
洪 杰律師
複代理人
葉信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映璇律師
被告
宋國榮
訴訟代理人
宋享金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4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調解室1調解爭議,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 葉明瑞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複代理人 葉信宏律師相對人 宋國榮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宋榮一、林梅英同意以合計新臺幣330 萬元,將宋榮一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80分之207 )及同地段537-1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80之207 );聲請人林梅英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80分之207)及同地段537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80分之207 )讓售予相對人宋國榮。

二、雙方同意買賣第一項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由雙方各負擔半數,其餘移轉登記之規費、印花稅及代書費用等均由相對人宋國榮負擔。

三、相對人宋國榮應於112 年9 月30日前將上開買賣土地價金中新臺幣50萬部分,匯款至聲請人宋榮一、林梅英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宜蘭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965371、戶名:宋榮一),剩餘價金扣除聲請人宋榮一、林梅英應負擔之土增值稅,於移轉登記完成後7 日內,匯款至上開同一帳戶。

四、相對人得指定土地登記名義人。

五、如有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無法辦理本件買賣土地登記移轉,聲請人同意返還相對人已給付之價金;相對人應於收到聲請人等相關資料後10日內辦理移轉登記事宜。

六、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 葉明瑞聲請人複代理人 葉信宏律師相 對 人 宋國榮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劉建利

書 記 官 謝群育

書 記 官 謝群育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48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